|
|
|
 |
 |
新闻中心 |
|
|
| |
信报讯(记者李剑英)6月1日起,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须赶到现场实施救援。违反该规定并不整改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市政府法制办昨天全文公布了《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部分内容
《办法》规定,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需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等。
《办法》规定,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在用电梯停用拟超过15日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
《办法》还规定,居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
|
| |